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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的两次核准

原创 电子 [风光发电](javascript:void(0);)

风电项目的核准范围是否包含*送出线路*(即连接风电场至电网的输电设施),需根据项目类型、审批层级和政策要求综合判断。

一、一般情况:风电项目核准范围通常不包括送出线路

1. 核准主体分离原则

风电项目本身(发电部分):由项目投资方申请核准,需提交风电场建设规模、选址、技术方案等材料。

送出线路工程:通常属于电网配套设施,由电网企业负责规划、建设和核准,与风电场核准分开办理。

2. 例外情形

分散式风电项目:若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且需自建专用送出线路,可能需将送出线路纳入风电项目一并核准。

二、需将送出线路纳入风电项目核准的特殊场景

1. 源网一体化”项目

部分省份试点“新能源+电网”联合开发模式,允许项目业主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此类项目需在风电场核准时同步申报送出线路方案。

2. 电网接入能力不足时的特批

若区域电网消纳能力饱和,地方政府可能要求风电项目自建专用输电通道(如直供负荷中心),此时送出线路需与风电场同步核准。

3. 跨省输电项目

涉及跨省输电的风电项目(如风光大基地外送通道),可能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风电场与送出线路需统一规划审批。

三、合规操作建议

1. 提前与电网企业对接

在项目前期与当地电网公司确认送出线路建设责任方,避免因电网规划滞后导致项目无法并网。

2. 区分项目类型申报

集中式风电:一般仅核准风电场本体,送出线路由电网企业后续申报。

分散式: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是否包含送出线路,并在核准申请文件中专项说明。

3. 关注地方政策差异

内蒙古、甘肃等风光资源大省可能对送出工程有特殊要求(如自建比例),需提前向省级能源局咨询。

4. 材料准备要点

- 若需包含送出线路,需在核准申请文件中提供:

- 送出线路路径规划图、用地预审意见;

- 电网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 与电网企业的共建协议(如适用)。

四、风险提示

若未明确送出线路责任主体或核准范围,可能导致:

项目延期:因电网配套工程未同步建设,无法按时并网;

投资损失:自建线路未纳入核准,后期被认定为违规建设;

罚款风险:擅自扩建输电设施可能违反《电力法》。

结论:风电项目核准是否包含送出线路需结合项目类型、地方政策和电网规划综合判断,多数情况下两者分开核准,但分散式、特殊项目可能需“打捆”办理。建议在项目前期与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充分沟通,明确审批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