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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蓄滞洪区的分类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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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蓄滞洪区的分类如下:

1. 国家蓄滞洪区

指由国家确定的重要蓄滞洪区,通常具有重要的防洪功能。包括长江流域汉江中下游蓄滞洪区等。

2. 其他蓄滞洪区

未被国家明确列为蓄滞洪区,但具有蓄滞洪功能的区域。

3. 已建成安全区(包括安全台)

指在蓄滞洪区内已经建设的安全区域,用于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蓄滞洪区审批管理

1. 国家蓄滞洪区及长江流域汉江中下游蓄滞洪区

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的项目。其中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审查。 如河北蓄滞洪区项目的审查工作,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海委)。

2. 其他蓄滞洪区(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 已建成安全区内的项目

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总结

蓄滞洪区的审批管理依据其分类和项目性质,由不同层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蓄滞洪区的防洪安全。